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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会热点|从法治高度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势在必行

发布时间: 2021-03-10| 中财国信信用认证有限公司| 信用动态| 访问次数:1082

  两会热点|从法治高度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势在必行

  两会期间,多位代表、委员关注社会信用问题,信用立法作为其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受到了广泛的关注。

  我们整理了相关的建议:

  《社会信用法》

  《征信管理法》

  《失信惩戒条例》

  《信用建设促进法》

  《公民信用法》

 《社会信用法》 


       全国人大代表、天能控股集团董事长张天任

  联合30位代表向大会提交《关于制定社会信用法的议案》,呼吁从国家层面推动社会信用立法,统领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夯实社会信用基础。张天任代表提出,要以调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各方主体之间关系、明确规范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各项活动遵循的基本原则为目的,合理划定社会信用信息的边界,严格信息安全保护的基本要求与信息安全保护方面的禁止性或限制性规定,明确规定依法依规实施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网络社会组织联合会会长任贤良

  建议加快网络空间信用立法进程。任贤良提出,在推出《社会信用法》时,重点突出网络诚信部分,如有必要可以设立网络诚信专章,以便更好地进行清晰的界定、规范和明确。要建立完善与网络诚信相关的配套法规和懂法、执法队伍,构建适用恰当、更具可操作性的网络诚信激励和约束机制,推动网络诚信建设健康规范发展。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佛教协会副会长则悟法师

  提交了《关于加快国家社会信用立法,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议》。则悟法师在建议中盘点了我国社会信用建设取得的成效,分析了加快国家社会信用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提出了包含“加快推进国家层面的社会信用法立法工作”,“明确社会信用的概念”,“科学界定社会信用信息纳入范围、程序”,“加快制定全国统一的社会信用相关标准”,“加强社会信用信息安全和信息主体权益保护”,“加强社会信用良好环境建设”在内的六条建议。

  全国人大代表、厦门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陈紫萱

  在今年全国两会上建议,加快社会信用立法,并专门提交了加快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信用法》的议案。陈紫萱建议,在归集信息的具体确定上,既要有刚性约束,又要留有空间,建议采用目录管理的方式;建立全国统一的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和社会信用信息资源库,地方层面可通过接入平台或直接运用全国平台的方式开展社会信用管理工作;大数据时代必然带来社会信用信息的产业化,要在立法中规范社会信用服务行业发展

  全国政协委员、福建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李明蓉

  建议,应从国家层面尽快开展社会信用的统一立法,并着重规范几个问题:明确信用的概念内涵,将社会信用立法主要调整范围限定在经济生活领域,通过社会信用的财产权属性,对失信者进行不同程度的惩戒,进而提高其守信履约的意识。完善信用信息制度,平衡好“保护公民基本权利”与“合理利用个人信息”两者之间的关系,准确界定信用信息的概念,规范公权力的行使,避免国家对个人信息的无限度收集和不当使用,同时赋予信用主体知情权、异议权、修复权。要强化诚信教育,合理划分家庭、学校、社会在诚信教育方面的功能分工。


  《征信管理法》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党委书记陈建华

  建议制定《征信管理法》。陈建华代表认为,目前,传统征信监管模式滞后、互联网征信机构基本处于监管真空、征信信息安全受到严重威胁、信息主体合法权益难以有效保障、新旧法律法规适用衔接不畅等问题日渐凸显。大数据时代,我国征信业面临新形势和新挑战,为适应行业发展变化,依照我国法律体系设计,借鉴国外征信立法经验,结合当前行业背景和立法实际,应制定《征信管理法》。


  《失信惩戒条例》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银行业协会秘书长刘峰

  建议下一步应加快制定《失信惩戒条例》,健全失信惩戒法律法规,切实规范惩戒实施程序,全面提升失信惩戒法制化,推进社会信用治理法治化水平。目前规范失信惩戒行为缺乏系统性顶层设计,制定《失信惩戒条例》,不仅可以填补社会信用法制建设空白,也可以规范国家有关部门失信惩戒行为。刘峰建议,应尽快将《失信惩戒条例》纳入法规制定计划。鉴于目前国家发改委等部门正在研究制定《社会信用法》,对于失信惩戒亟需规范的问题,第一步应通过制定《失信惩戒条例》来实现,待制定、颁行《社会信用法》条件具备时,再将《失信惩戒条例》纳入《社会信用法》。


  《信用建设促进法》

  全国人大代表、浙江农林大学党委书记沈满洪

  联合多位代表向大会提交了《关于制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信用建设促进法〉的议案》。沈满洪介绍,2014年出台的《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规划纲要(2014-2020)的通知》是我国首个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国家级文件。然而这个由国务院出台的规划目前已经到期。后续是再次编制规划还是制订法律?沈满洪认为从我国新发展阶段和新发展格局的要求看,应该选择制订并实施《信用建设促进法》,这样推进力度更大,实施效果更佳。


  《公民信用法》

  全国人大代表、安徽省公安厅物证鉴定管理处(中心)副处长(副主任)陈林

  提出了关于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信用法》及建立“公民信用根”法律制度的议案,希望通过法律和制度打造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陈林表示,制定一部符合中国国情的社会信用基本法,促使作为社会信用本源的“自然人”诚信守法,正是把党的方针政策转换成人民意志的重要方式。中国“信用之治”应从信用主体的最小单元“自然人”这个切入点入手。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信用法》,将信用责任上升为与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比肩而立的第四类新型独立法律责任,从而规制公民社会信用行为,势在必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