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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济南社会信用管理办法下月起施行

发布时间: 2020-01-07| 来源:鲁网| 信用动态| 访问次数:1135

  近日,山东省济南市政府印发了《济南市社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这一试行办法将自下月起施行。按照这一试行办法,对依法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信用主体,有关部门和单位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就相关联的事项可采取“限制股票发行上市融资或发行债券”等14类惩戒措施。而且,济南明确提出,将支持有失信行为的个人通过社会公益服务等方式修复个人信用。

  对诚信主体实施七类激励措施

  按照上述试行办法,社会信用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跨部门、跨领域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依法加强对守信行为的褒扬、激励和对失信行为的约束、惩戒。

  对于信用状况良好的信用主体,有关部门和单位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可采取“在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对诚信典型和连续3年无不良信用记录的行政相对人,可视情实施‘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对符合条件的行政相对人,除法律法规及行业主管部门的规范性文件要求提供的材料外,部分申报材料暂时不齐备,其书面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可先行受理,加快办理进度。对符合条件的诚信企业,在例行检查、专项抽查中适当减少检查频次。在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提倡依法依约对诚信市场主体采取信用加分等七大类激励措施。

  对失信主体实施14类惩戒措施

  对依法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信用主体,有关部门和单位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就相关联的事项可采取下列14类惩戒措施:

  从严审核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从严控制生产许可证发放;限制新增项目审批、核准;限制股票发行上市融资或发行债券;限制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融资,限制发起设立或参股金融机构以及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民间融资机构、创业投资公司、互联网融资平台等机构;限制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严格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参与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对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执业人员等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

  及时撤销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股东等人员的荣誉称号,取消参加评先评优资格;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的,限制其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对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的严重失信信用主体实施限制出境和限制购买不动产、乘坐飞机和高等级列车、旅游度假、入住星级以上宾馆及其他高消费行为;对严重失信信用主体提高贷款利率和财产保险费率,或者限制向其提供贷款、保荐、承销、期货、保险等服务;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惩戒措施。

  个人可通过社会公益服务等方式修复信用

  按照上述试行办法,公共信用信息服务机构、信用信息提供单位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篡改、虚构、违规删除社会信用信息;越权查询社会信用信息;擅自将社会信用信息提供给第三方使用;泄露未经授权公开的社会信用信息;泄露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社会信用信息;利用所查询的社会信用信息从事非法活动;违反信息安全管理有关规定;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上述试行办法里提出,失信主体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不再作为联合惩戒对象。而且,济南将建立有利于自我纠错、主动自新的社会鼓励与关爱机制,支持有失信行为的个人通过社会公益服务等方式修复个人信用。